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时间:2024-02-19 20:37:13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在人们物质精神需求不断增长的今天,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和请求得到合理表达。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追加、变更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姓名及职务)

联系电话:XX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请求:

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主要理由及事实: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签名或盖章)

  XX年XX月XX日

附件:证据目录及清单

证据

备注:该异议书、证据目录及清单、证据应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副本。

变更被执行主体申请书篇三申请人之母高某因损害赔偿一案已经诉至贵院,案号为(20xx)东西初字第1481号,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已经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做为原告高某的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特申请将本案原告高某变更为周某。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8月25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2

申请人:许A,男,汉族,19 年 月 日生,职业,住(详细住址)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事项:

将贵院业已受理的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姓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许A、许B、许C、许D。

事实与理由:

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诉被执行人(名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人民法院已于(时间)作出例如:(20xx)德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名字)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于(时间)向 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的原因,导致执行程序中止。执行程序中止期间,原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去逝。故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并享有权利。

许A(系逝者之妻)、许B(系逝者之子)、许C(系逝者之子)、许D(系逝者之女)等四人为原申请执行人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原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望及时变更。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3

申请人:胡忠

住址:平朔生活区五区12楼101室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

法定代表人:闫德光原

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存梅请求事项:

请求变更代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朔民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裁定由原被申请人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给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申请人依法于20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

1、被申请人是代县乡镇煤炭运销公司股东出资XX%,朔城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xx)朔城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

2、20xx年原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承包合同,原被申请人一次性缴纳被申请人承包费七十五XX万元。合同约定原被申请人不承担承包前的一切债务。(附承包合同书)

3、原被申请人在20xx年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违规办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煤炭经营资格证》被山西省有关部门吊销,所有公章被代县中小企业局收回,公司随及被解散终止经营,自20xx年营业执照未年检。(附件2)

4、被申请人利用原被申请人营业场所(铁路专运线)重新注册新的公司进行营运。鉴于上述理由证明,被申请人是原被申请人的主管部门又是开办单位,同时收取了承包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变更被执行主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1条之规定。(附件1)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

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代县中小企业局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并负连带偿付责任。

  此致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胡忠

  20xx年8月21日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4

申请人: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x

年月日

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二:变更执行主体申请(690字)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z县壶镇z路1号。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长。

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781号。

法定代表人:于xx,经理。电话:z,手机:z。

原被申请人:z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z市号。

请求事项:要求变更“大连z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与原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原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z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原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尔后,申请人依法起诉,z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1日立案,于20xx年9月9日公开审理,原被申请人未到庭。z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当天作出了判决。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法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原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债务于20xx年8月7日申请工商变更,将原企业名称变更为“大连z轴某公司”。开庭时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请人在大连市z农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称正常使用账户。且在申请人申请执行,法院已通知执行情况下,仍然将账户款项划出,原被申请人显然在逃避、抗拒执行。

为了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关于“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变更被申请人大连z某公司为新的被执行主体,同时,基于原被申请人账户仍在使用的实际性,要求被申请人新、老名称均作为被执行主体,并互负连带偿付责任。

  县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5

申请人:xx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联系电话:xxxxx(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将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案的申请执行人主体,由安合章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与被执行人隋利劳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正在执行中。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安合章于xxxx年月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安合章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具体以东港市人民法院(xxxx)东民初字第403号民事调解书为准)转让给了申请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东港新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港市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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